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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效有效吗?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黄律师; 时间:2021-05-24 14:38; 浏览量: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印刷设备的普及,印刷遗嘱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实践。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增加了印刷遗嘱的新遗嘱形式。那么,《民法典》实施前签订的印刷遗嘱现在应该如何认定其效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民法典实施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设立的遗嘱,当事人对其效力有争议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但遗产已经在民法典实施前处理的,除外。可以看出,《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新规定进行审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印刷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作证。遗嘱人和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页签字,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和其他无证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苏先生的遗嘱形式是印刷遗嘱,现在苏先生的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后,对印刷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审查遗嘱的效力。苏先生的遗嘱印刷人刘与继承人苏先生有利害关系,法律规定的不能成为遗嘱证人的情况下,遗嘱的另外两个证人没有证实订立遗嘱的全过程。苏先生订立的遗嘱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印刷遗嘱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最终法院判定印刷遗嘱无效。
法官说。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印刷遗嘱,实践中一般根据印刷者的不同,将印刷遗嘱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目前,《民法典》已经实施,印刷遗嘱已经成为新的法定遗嘱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印刷遗嘱应具备的形式要件是:印刷遗嘱应由两名以上证人在场作证。遗嘱人和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注明年、月、日。可见《民法典》统一了印刷遗嘱的司法认定标准,不再区分遗嘱的具体由谁印刷,这与以前的司法实践有一些区别:
第一,遗嘱由遗嘱人自行在计算机上书写、打印和签署。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这类遗嘱一般被认定为自书遗嘱,如果确实有证据表明遗嘱是由被继承人全程完成的,并且具有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则可以认定为有效的自书遗嘱。但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即使遗嘱人自己在计算机上书写和打印出来,也需要另外两个证人对整个打印和签名过程进行见证,并由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否则遗嘱无效。
第二,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计算机上书写、打印。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这类遗嘱一般被认定为代书遗嘱,但由于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类遗嘱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这类遗嘱属于打印遗嘱的范围,但也属于无效遗嘱,因为无论是代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见证人都应该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虽然《民法典》没有区分打印遗嘱的打印人和见证人,但是在电脑上写遗嘱并`打印的过程是整个遗嘱形成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如果上述人直接操作打印,会大大降低遗嘱的真实性,使遗嘱效力存疑,所以这类遗嘱一般应该认定为无效。比如本案中,小苏的丈夫大刘打印,大刘属于法律规定与继承人大苏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第三,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外的其他人在计算机上书写、印刷。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此类遗嘱一般被认定为代书遗嘱,如果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则被认定为有效。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此类打印遗嘱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求,遗嘱见证人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遗嘱见证人应参与整个签订遗嘱的过程,包括打印人在计算机上书写和打印出来,还应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是否与遗嘱人所述遗嘱内容一致等,在见证人确认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并由遗嘱人签字确认之后,该打印出来的遗嘱一般才被认为有效遗嘱。
《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进行了更严格的审查,这也提醒遗嘱人在签订打印遗嘱时,应严格按照法定
形式和要求签订,以恢复遗嘱人的真实意义,维护遗嘱继承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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