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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不构成犯罪应作何处罚?什么样的情节构成诈骗罪?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6-17 09:37; 浏览量: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不足3000元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并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向上级公安机报告,开展串并案件,若多地都有此类案件发生可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如串并案件中没有其他涉嫌犯罪行为,待查明违法行为人后,可给予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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