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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校园安全严厉打击侵害校园师生 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14 11:06; 浏览量:

依法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黑恶势力。依法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校霸”“街霸”“村霸”“校园贷”“套路贷”、性侵害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一)凡是在校园及周边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争取宽大处理。

  (二)对于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人员,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不管涉及到任何人,都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严厉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二)以驾车冲撞、持械砍杀等暴力手段故意杀害、伤害在校学生和教师,致使在校学生和教师死亡、重伤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

  (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在校学生,以及奸淫幼女、在校学生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幼女、儿童、在校未成年学生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奸、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幼女、儿童、在校学生,或者具有其他严重后果、恶劣情形的。

  (四)拐卖儿童、在校学生,具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之一,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拐骗儿童罪的。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在校学生的行为。

  (五)盗窃、诈骗、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以及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抢夺涉及校园及在校学生公私财物的;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携带使用凶器抢劫抢夺、抢劫抢夺金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查处。

  (六)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十六周岁在校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

  (七)其他侵害在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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