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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黄律师; 时间:2021-05-20 15:08; 浏览量:

裁判员指示
由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已经实现了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补偿和对非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过错评估,因此,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事件。
2017年6月30日,被告贺某骑自行车与原告文某驾驶小型轿车相撞,原告驾驶小型轿车向右避难时,与右侧袁某同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在车道外行驶的右侧人行道、绿化带外行驶,与重庆市卢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6辆静止车相撞,被告贺某、袁某受伤,小型轿车等受损事故。
交通警察队认定原告文某、被告贺某承担同等事故责任,本案件的其他各方没有责任。
事件发生后,被告贺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文某小型轿车修理材料费52768元和修理时间费9200元。原告认为,上述损失应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裁判员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机动车一方存在的免责事由是由于行人、非机动车故意造成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文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加害人即侵权人应为机动车一方,即使机动车一方也受到损害,由于机动车一方或行人不是侵权人,也不应对机动车一方造成的损害负责。因此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评价。
1.具体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
该法第76条规定,汽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汽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不足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汽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错误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双方都有错误,按各自的错误比例分担责任。(二)汽车与非汽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汽车驾驶员、行人无过失的,有证据证明汽车方面承担赔偿责任的非汽车驾驶员、行人有过失的,根据过失程度适当减轻汽车方面的赔偿责任的汽车方面没有过失的,承担10%以下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失是非汽车驾驶员、行人故意撞车造成的,汽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汽车和非汽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原则是无过失责任的结论。其出发点是为了有效控制汽车所有者、驾驶员不限于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有效控制汽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避免给比较弱的非汽车、行人造成严重损害。汽车和非汽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规定了汽车方面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非汽车、行人对汽车方面的损失没有规定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加害者即使侵权主体是汽车方面,汽车方面也受到损害。非汽车方面和行人不是侵权者,对汽车方面的损害也不负责任。
2.从特殊侵权中的风险控制理论来看,汽车方面必须支付自己的损失。
汽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自身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发生事故时会发生很大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应该事先预防和控制这种风险,既是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是购买特殊风险,也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业主和管理者可以通过购买车辆损害保险等方式实现风险预防,不能将相应的风险转移到非汽车和行人身上。
3.否定汽车方面财产损失索赔是合理的意义。
汽车作为运输工具,与行人和非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与汽车方面相比,非汽车和行人的损害往往更重,经常非死亡受伤,汽车方面多为财产损失。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实际上处于类似犯罪工具的地位,交通事故造成的汽车损失相当于犯罪工具的损失,要求受害者赔偿是没有根据的。机械理解赔偿责任分担原则,判定非汽车方面和行人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赔偿事故车辆的损失,行人和非汽车方面不能赔偿,赔偿汽车方面的极端情况的可能性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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