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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谁核准?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7-10 10:02; 浏览量:

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缓期执行的裁定,由此可以看出,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是要由因此,如果一名被害人被裁定要在缓期二年后执行死刑;这名被害人就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考虑重新请求重新审理或者上诉、申请特赦、减少量刑成功、申请假释成功都将使得其不必去承担去世之风险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以判处死刑缓刑,但是刑法也规定,减轻或者判处缓刑应当建立在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等条件之上。因此,具体判决结果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需要注意的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不是一定会给予的,而是根据犯罪情节、罪犯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决定的。同时,减刑也不是完全免除刑罚,而是将死刑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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