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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行为的限定性条件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2-01 09:25; 浏览量:

 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刑法领域纵然承认存在被害人承诺这种个人自由权的行使,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违背刑法所要保护的整体利益,如果两者发生冲突,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权利就必须屈从于刑法所要保护的整体利益。在刑法领域被害人承诺若要成立就必须满足以下若干限定性条件。

  1、主体条件

  这主要就是指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是指理解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并做出承诺的能力。也就是说,在作出承诺行为时,承诺人能明确认识到其承诺行为的性质、后果、意义。应强调的是承诺者不仅要理解行为本身,而且必须理解行为的范围和结果。我国学者大都认为被害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于其是否应达到一定的年龄则存在分歧。有的认为年龄可不作考虑,而有的则认为关于年龄的规定,刑法上有规定的,应以刑法的规定为准;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应以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为标准。

  2、 主观条件

  主观条件应当分别从被害人和行为人两方面考察:

  被害人方面的主观要件。真实意思表示是正面来说的,反过来说,被害人作出承诺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和动机,即不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否则,不阻却违法性。如果承诺人出于获取巨额保险金的目的而承诺行为人毁坏自己的部分财产,不仅不阻却违法性,而且承诺人已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行为人方面的主观要件。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对被害人的承诺有明确的认识,即不是出于主观想像误认为有被害人承诺行为存在。如果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承诺行为存在,而对被害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不完全阻却违法性,仅可作为减轻处罚事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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