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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承诺具有哪些效果?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2-01 09:25; 浏览量:

 第一,被害人的承诺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即在构成要件上不问被害人承诺的有无,如奸淫幼女罪。

  第二,存在他方当事人的承诺才能实施犯罪。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09条第一款第2个选择肢规定的“通过残废逃避兵役义务”即是。

  第三,被害人的承诺是构成要件的阻却事由。即存在被害人的承诺就表明不存在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即只有不存在被害人的承诺才能符合构成要件。例如:盗窃罪强奸罪都是以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为要件。在德国法上,被害人承诺的这种情形被称之为“合意(einverstaendnis)”。在“合意”的情形下,根本不存在法益被侵害。

  第四,被害人的承诺是违法阻却事由。在这种情形下,即使被害人作出承诺,被保护的法益同样会被侵害。但是被害人得在其自由处分的法益范围内,忍受因其承诺而带来的侵害。通说将此行为称之为“同意(einwilligung)”。这种情形下,涉及个人自由和国家法律秩序的价值的问题,因此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被作为合法化事由对待。但是认为某些行为是否仅触及个人利益是很难的问题,因此这种事由大多只能由于习惯而形成,比如有风险的外科手术和某些激烈的体育运动所造成的伤害(当然好是遵守操作规范和比赛规则的前提下)成为违法阻却事由,但美容手术或者变性手术,虽然有被害人的承诺,“刑事法院则持不甚欢迎的态度”。

  “同意”是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主体,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被视为违法性阻却事由,指的就是其中的“同意”。本文的效力根据、成立要件等内容如果没有说明,都是针对“同意”。而对于“合意”,德国理论和判例认为“合意具有‘纯事实特征’,因此合意发生错误时,或者即使被害人未能正确理解被攻击的法益,均不发生损害。合意既非必须明确表示,也非行为人一定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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