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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依法行使羁押审查权?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7-09 09:38; 浏览量: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羁押审查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安机关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拘留的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审
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犯罪事实;其次,公安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因犯罪嫌疑人沉默而对其不利推断;再次,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采取羁押措施时,需考虑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同时要防止过度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最后,公安机关作出的羁押决定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并通知相关人员,对于不批准逮捕或不予拘留的决定,也应及时告知理由。

在羁押审查环节中,公安机关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首先,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羁押,即只有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如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存在逃跑、销毁证据、妨碍作证等可能时。

其次,公安机关在决定羁押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羁押人家属,并在24小时内将羁押原因和羁押处所告知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同时,公安机关还需在羁押后的法定期限内将羁押情况报送检察机关备案,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再者,公安机关应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尊重和保护其人格尊严,确保其饮食、休息和医疗等基本生活条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包括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及时进行讯问,不得实施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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